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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8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发改局(委)、财政局,工业园区经发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苏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将江苏省苏州市等40个地区确定为2013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地区的通知》和市政府批复实施的《苏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苏州市低碳发展规划》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政府推动、引导、监管作用,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循环低碳发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技术先进适用,符合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低碳发展等相关规划或方案要求。
  (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效果明显,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意义。
  二、支持范围(申报类别)
  (一)绿色循环低碳基础能力建设
  1.开展基础课题研究。包括绿色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基础课题、配套政策、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
  2.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建设)方案等;
  3.企事业单位循环低碳领域的能力建设;
  4.参与国内外循环低碳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5.举办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对社会和公众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等。
  (二)循环经济发展及示范项目推进
  1.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2.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重大关键研发类、成果转化类、产业化推广类技术、设备研发与产业化示范等项目、平台和基地建设;
  3.“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企业)建设。支持国家级、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企业)建设及市级示范基地(企业)培育创建,包括回收体系、技术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循环产业链构建等项目;
  4.园区循环化改造。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的补链、延长产业链和产业共生项目,技术研发、咨询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园区整体循环化改造等工作;
  5.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节水、能源的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和引进;支持循环型产业项目建设,推进循环型产业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
  (三)低碳经济发展及示范试点推进
  1.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等;
  2.碳交易基础工作推进。包括建立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开发建设注册登记簿系统,研究制定碳排放许可和配额分配制度,碳认证第三方机构的培育与管理等;
  3.低碳项目建设。支持开展企业碳盘查、低碳产品认证及低碳关键技术、产品研发等;
  4.低碳试点示范。支持推进试点示范的平台建设、宣传教育、低碳设施建设等。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纳入《苏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苏州市低碳发展规划》中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
  (二)申报建设项目的应为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2014年已开工或可开工,预计2015年底前可以完成的;项目年度废弃物循环利用量、再生资源深加工量或重点工程项目节约标准煤量较大;建成后对资源产出率的提高或碳排放强度的下降有较好的贡献。申报时已经完工的项目应另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布局规划,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已开工或年内开工建设;
  3.建设内容具体详实,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4.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在201512月底前完成建设内容、相关验收手续、审核兑现手续等;
  5.建设资金落实,并有明确的投资预算计划安排;
  6.未申报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已获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过的项目(单位),须待前期项目完成兑现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项目申报、建设、投资、兑现单位等必须为同一单位,不包括母(子)公司或其它合作投资单位;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5.最近三年内无在审计、稽察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四、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下内容次序编写,装订成册(A4纸)。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按申报类别);
  2.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符合国家关于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的深度要求,或委托相关咨询机构编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依据和必要性、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总投资预算及构成、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3)申请主要内容。明确申报类别、申请金额,阐述资金申请的理由,项目实施优势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目标及时间进度安排;
  (4)项目技术方面。明确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鉴定年限;技术工艺特点与现在技术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获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包括规划、发改、土地、建设、环评(根据项目需要)批文;
  4.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盖章及声明的承诺书,同一项目未申报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无违法违规情况等内容的真实性申明;
  5.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1.各地发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以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要求组织申报。
  2.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真实、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各区发改、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各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级项目直接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
  3.申报资料同时需报送电子版文档,表格在苏州发改委网站(www.fgw.suzhou.gov.cn)“行政服务—表单下载”栏目下载。
  六、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41029日。申报项目材料一式两份,经项目所在区发改和财政审核、汇总(按附件2格式)、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发改委(资环处)和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方式:市发改委资环处 68615430
  市财政局经建处 68615811
  电子邮箱:sfgzhc@163.com
  
  附件:1.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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